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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11-02 17:30:50 阅读:
  

(2003年8月9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大开放战略、城镇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走“三主两业一家”的发展之路,强化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主要代表的作用,加快发展科普产业和科技咨询产业,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朝着国际化、信息化、社会化方向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开放协作型组织,提高团体自身活力、增强对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提高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第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安徽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通过由主席提名的常务副主席人选;
    三、审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可变更、增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省级学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二、承认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学会,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会要积极争取挂靠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会员中学术造诣高和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应积极支持并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和其它重要活动,推动多学科、综合性、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和大众理解科学。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市级学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县(市、区)级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厂矿、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受乡、镇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其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和技工(农)贸等科普服务实体。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布置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拨款;
  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六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安徽省科协。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合肥。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代表安徽省科协形象的“A”字、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nhu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AST
    
第四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省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十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省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章程。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和中国科协《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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