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滁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滁州市科协)是滁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滁州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滁州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科教兴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滁州市科协走“三主两业一家”的发展之路,强化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主要代表的作用,加快发展科普产业和科技咨询产业,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朝着国际化、信息化、社会化方向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开放协作型组织,提高团体自身活力,增强对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提高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滁州市科协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协的指导。
滁州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滁州市科协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滁州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参与本市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五条 滁州市科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七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滁州市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表彰科协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调动科协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科技协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滁州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滁州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滁州市科协委员会是滁州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滁州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滁州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滁州市科协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以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 滁州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选举或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滁州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滁州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滁州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滁州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滁州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滁州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滁州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滁州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滁州市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滁州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滁州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滁州市科协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滁州市科协的工作。
滁州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滁州市科协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可变更、增补。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滁州市科协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二、承认滁州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滁州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会,向滁州市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滁州市科协的组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接受滁州市科协领导,执行滁州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滁州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滁州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滁州市科协,须经滁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会要积极争取挂靠单位的支持。市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滁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及厂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协
第三十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滁州市科协的组成单位,业务上受滁州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厂矿、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布置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拨款;
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四、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常委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滁州市科协会址设在滁州。
滁州市科协会徽采用中国科协会徽。
第四十二条 滁州市科协依照本《章程》制定《市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第四十三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市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章程》。
县(市、区)科协可根据省、市科协《章程》和中国科协《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滁州市科协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滁州市科协。